一、概述
原发性肝癌的临床分期标准,在国内很早由1977年的全国肝癌防治研究协作会议拟定。20余年来在全国各地广泛运用,对我国的肝癌防治研究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。但随着科技进步、经验的积累,亦发现其中的许多不足之处,虽曾有几次局部修改,但缺乏更广泛的论证。
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委员会考虑到UICC的标准需在取得病理检查后方能作出判断,而我国肝癌病例能做手术切除或病理检查的不多,参照世界各国结合肝功能情况一并考虑的临床分期方案,拟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诊断和分期标准。1999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提出后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。近两年来征求了各方意见。在此基础上,2001年9月在广州召开的第八届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正式通过了“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”。
二、肝癌分期标准
Ⅰa 单个肿瘤很大直径≤3cm,无癌栓、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;肝功能分级Child A。
Ⅰb 单个或两个肿瘤很大直径之和≤5cm,在半肝,无癌栓、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;肝功能分级Child A。
Ⅱa 单个或两个肿瘤很大直径之和≤10cm,在半肝或两个肿瘤很大直径之和≤5cm,在左、右两半肝,无癌栓、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;肝功能分级Child A。
Ⅱb 单个或两个肿瘤很大直径之和>10cm,在半肝或两个肿瘤很大直径之和>5cm,在左、右两半肝,或多个肿瘤无癌栓、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;肝功能分级Child A。肿瘤情况不论,有门静脉分支、肝静脉或胆管癌栓和(或)肝功能分级Child B。
Ⅲa 肿瘤情况不论,有门静脉主干或下腔静脉癌栓、腹腔淋巴结或远处转移之一;肝功能分级Child A或B。
Ⅲb 肿瘤情况不论,癌栓、转移情况不论;肝功能分级Child C。
三、肝癌分期标准的意见
新的分期标准应能大致与我国以往的标准及TNM标准相通,以便能利用以往的资料及参与国际学术交流。对于这个标准目前尚有不同意见,主要有:
(1)与国际接轨直接采用TNM分期、不必另拟分期标准。
(2)Ⅰ期中应将直径<2cm的肿瘤列为Ⅰa、Ⅲ期中应将远处转移及肝功能Child C级列为Ⅲb。
(3)肝癌的分期标准中不必列入肝功能分级,可将肝功能分级情况另列。我们认为将肝癌进行分期的实用性在于帮助选择治疗方案,而严格的TNM分期在手术后方能建立,其实用性较差。TNM分期中只将肿瘤大小定为<2cm与>2cm,事实上一个直径3cm的肝癌与一个直径>10cm的肝癌预后绝不相同,这已为我国大量的临床实践所证实。
全军肿瘤研究治疗中心原副主任,卫生部中国医促会中医肿瘤防治专业委员会研究员陈宴主任指出:新的肝癌分期标准有助于临床上对肝癌的准确诊断,对治疗方案的提出有重要意义。
* 温馨提示:本院案例真实有效,只供业内专业人士研究使用,不作为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承诺保障。